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4596号
原告: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盐化工新区实联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鲁西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市淮海西路270号**时代广场17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诉江苏鲁西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