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

某某、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891民初3034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17884421B,住所地淮安市盐化工新区实联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实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年终奖12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9584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保险金2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22日,原告经亲***至被告处从事面点师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按照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标准按月发放,工作时间为早上6点到下午2点半。2021年12月31日,原告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告单方将原告辞退。另被告未全额向原告发放2021年年终奖。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领取失业金,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实联公司辩称:因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其第一、三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第46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在双方合同有效期内被告已经足额支付了年终奖,故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第四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并且其在职期间,我司已经足额缴纳社保。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应支持。请求法院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0年入职被告公司,从事面点师工作。2015年6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实联公司(甲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5年7月1日起。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方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460元;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按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为原告缴纳了社保。 2021年,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与***同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书》,载明:“***同志,于2010年4月22日至无固定期限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现因已到退休年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4条第2款,经双方协商自2021年12月31日起与***同志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各项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或视同履行完毕,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包括但不限于薪资、加班费、社保、公积金及年休假等),对此双方均无异议。” 2022年6月10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淮开劳人仲案字〔2022〕第191号仲裁决定书,终结对本案的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提供了公司《奖金发放管理办法》,办法载明,技术员、事务员的年终奖以一个月固定全薪为原则,并视公司当年整体效益而调整。并陈述原告的月工资为5010元,具体构成是本薪4250元,岗位工资460元,交通食宿补300元,扣除税收150.3元,发放4859.7元。原告亦认可其工资为5010元及相应构成,亦认可年终奖应发放一个月工资,但应发放2021年月平均工资,《奖金发放管理办法》也未经过民主程序。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劳动合同、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奖金发放管理办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于2021年12月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于2021年向原告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书,以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被告终止与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实联公司已向原告***发放2021年度年终奖,原告亦认可其工资数额及构成,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年终奖1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实联公司按时为原告缴纳了社保,***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并非被告公司原因导致,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失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缴款账号:62×××66;实联公司缴款账号:62×××74)。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