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1524号
申请执行人: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盐化工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州朗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朗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91执152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丰
审判员 伏 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