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

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微山县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1993号 申请执行人: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盐化工新区实联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微山县**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工业园区6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微山县**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苏0891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微山县**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82万元;二、驳回原告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50元,由原告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负担7161元,由被告微山县**能源有限公司负担5108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微山县**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8月1日,2022年10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74343元,本院已划扣74343元,扣缴执行费56780.44元、诉讼费17562.56元后无余额。**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8月1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网络支付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8月1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3年1月11日,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11月15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74343元,未执行到位5858526.44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91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1年,动产查封期限2年,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其他财产权益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丰 审判员  伏 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