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能源集团西北矿业有限公司

济南明创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财保665号 申请人:济南明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道北***村东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589910989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1518X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能源集团西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港泽路3369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7E2WGU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明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能源集团西北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能源集团西北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南明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保单号:06020504141281202300000047)。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能源集团西北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济南明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梓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