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财保170号
申请人:济南明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道北***村东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589910989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雅兰,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东区街道407号双林公司办公楼东段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W161U5U。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寨里镇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1518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能源集团西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国际港务区港泽路3369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7E2WGU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明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能源集团西北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明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能源集团西北矿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济南明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明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能源集团西北矿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明创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