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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英殊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升新能源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271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英殊曼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5856951421,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增路**A12-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升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678791,,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和路沙一北方永发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194052545Y,住所,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兴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万国江。 被执行人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6707605788,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沙东路**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57000176L,住所地荆门,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迎春大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英殊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升新能源有限公司、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0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升新能源有限公司、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5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9019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22713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升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911元、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58元、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97653元,总计590122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执行款572883元(含利息65358元、***行金7525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9019元、执行费822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08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08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