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229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2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了两次全国法院网络财产查控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前往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7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采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冻结(扣留)了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南德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份分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8月2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8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248106.4元及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严 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