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祺申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祺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马丁赫夫特(上海)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5350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祺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丁赫夫特(上海)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TONNYDAMMADSEN。 本院在审理上海祺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诉马丁赫夫特(上海)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04月08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535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丁赫夫特(上海)塑料五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7,548.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祺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0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马丁赫夫特(上海)塑料五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祺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丁赫夫特(上海)塑料五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