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5350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祺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丁赫夫特(上海)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TONNYDAMMADSEN。
本院在审理上海祺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诉马丁赫夫特(上海)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04月08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535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丁赫夫特(上海)塑料五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7,548.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祺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0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马丁赫夫特(上海)塑料五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祺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丁赫夫特(上海)塑料五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