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5350号之二
原告:上海祺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丁赫夫特(上海)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祺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丁赫夫特(上海)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本案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祺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7元,减半收取1,21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58元,合计诉讼费2,271.50元,由原告上海祺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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