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辖终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旭特威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庆丰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祺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粮路1188号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昆山旭特威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祺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52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昆山旭特威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称:上海祺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系上海市奉贤区,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亦系上海市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昆山旭特威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作为一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昆山旭特威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