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祺申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祺申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3820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祺申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奉粮路1188号3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祺申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