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3820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祺申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奉粮路1188号3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祺申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