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阳市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81民初7233号 原告:***,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南阳市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2019年10月28日,原告以劳务费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