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大庆钰坤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黑0691民初1061号 原告:大庆钰坤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热源街277号昌升商贸城02-03-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宏伟园区浩拓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钰坤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坤公司)与被告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钰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亿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钰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26,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8月3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电子汽车衡拆解移除、电子汽车衡基础、电子汽车衡基础新建等工程,项目总造价126,800元,付款方式为全额付款。原告的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给付货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亿鑫公司辩称,原告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且对存在的问题不进行维修,在工程修复完成前,不应当给付工程款。并且,被告的维修费用应当从工程款中抵扣,被告庭后申请进行鉴定。 钰坤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施工合同1份、工程竣工验收单1份,欲证明2022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将位于被告厂区的电子汽车地衡工程承包给原告,合同总价款为126,800元,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2022年12月份,原告完成项目,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为原告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注明:以上工程均符合工程验收标准,全部验收合格。验收单由原被告签字盖章确认,现工程已竣工,被告应依合同给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 经质证,亿鑫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合同未对工程款的给付时间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在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前提下,被告有权暂不给付工程款。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验收单不能证实案涉工程符合相应的验收标准。 亿鑫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照片4张,欲证明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未按图纸施工,需要继续修理才能达到使用标准。 经质证,钰坤公司认为原告是依据被告提供的图纸进行的施工,图纸的改变是被告依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的变更。图片中钢结构部分经被告同意才进行的施工,该部位在验收时是可以查看的,被告经查看后,认为工程符合质量标准和施工标准,并予以签发竣工验收单。原告主要的费用是人工费及辅料费,工程的具体设计与原告无关。原告只是依据被告的要求进行的施工,故被告应当自工程验收合格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双方对对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2年8月3日,亿鑫公司与钰坤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钰坤公司完成亿鑫公司院内的电子汽车衡重建工程,双方约定总价款为126,800元。钰坤公司施工完毕后,亿鑫公司进行了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单,验收结论为工程合格。亿鑫公司以电子汽车衡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存在缺陷为由一直未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体内容为电子汽车衡的重建工作,钰坤公司按照亿鑫公司的要求进行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亿鑫公司应支付约定的价款。钰坤公司要求亿鑫公司支付价款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钰坤公司要求亿鑫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未提供双方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不成立,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亿鑫公司以案涉工程存在缺陷为由拒付工程款,因该工程已经亿鑫公司验收并认定合格,且所述缺陷系外观可见,并非隐蔽部位难以发现,需在使用过程中逐步显现的问题,亿鑫公司验收时对工程现状是知晓并认可的,亿鑫公司拒付工程款的主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对工程缺陷处理所需费用的鉴定申请本院亦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大庆钰坤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126,800元。 二、驳回大庆钰坤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元已减半,由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