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志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5095号 申请人:***,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被申请人:辽宁志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申请人: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新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辽宁志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志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01,816.2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为:2992101041xxxxx0001200)。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志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01,816.2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3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