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691民初1894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告: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某,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第三人:大庆亿鑫云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刘某,第三人大庆亿鑫云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刘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