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691民初1888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刘某,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第三人:大庆亿鑫云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刘某、第三人大庆亿鑫云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