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刘某、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691民初1890号 原告:***,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第三人:大庆亿鑫云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刘某、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庆亿鑫云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