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5097号
原告:侯某,女,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被告:辽宁某某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5。
法定代表人:印某某。
被告:大庆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牟某某。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原告侯某与被告辽宁某某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予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4元,减半收取计1507元,由原告侯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