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执保2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宏伟园区浩拓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56061789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00,000元予以解除。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辽1381民初3716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经审查,(2021)辽1381民初3716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2021年12月2日,本院解除被申请人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09×××300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请求解除财产保全,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