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民终16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宏伟园区浩拓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辽宁志成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国际软件园F8B区5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1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2019年8月30日辽宁志成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签订一份《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认购委托协议》,约定***委**宁志成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黑龙江省工业投资基金认购亿鑫股份发行股票中的3万股,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元/股。当日,***按约定向辽宁志成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支付300,000元。2021年1月25日,***以辽宁志成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将其投入的300,000元通过黑龙江省工业投资基金认购亿鑫股份,而是企业私自融资行为,未进入辅导程序,也未达到上市目的为由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与辽宁志成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辽宁志成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退回***本金300,000及利息18,375元(自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利息),计318,375元。***放弃要求其他诉讼请求的权利。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1381民初556号民事调解书。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现已执行完毕。***现以辽宁志成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2021)辽1381民初556号案件调解书约定的义务为由提起本案诉讼。重审时,应进一步审查本案与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1民初556号案件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是否一致?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1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退还给上诉人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贲 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洁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