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91民初3047号
原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宏伟园区浩拓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4.76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