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7民初1185号
原告:四川绿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街**号**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大**合成材料有限责。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沈家桥工业开发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绿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大**合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绿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7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788.5元,由原告四川绿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成春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蒲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