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金立合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绿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大某某合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7民初1185号 原告:四川绿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街**号**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大**合成材料有限责。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沈家桥工业开发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绿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大**合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绿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7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788.5元,由原告四川绿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成春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蒲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