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7045号
原告: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5号1栋12层12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金立合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大金立合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