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26民初1081号
原告:涟水县嘉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薛行化工园区纬八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永创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薛行工业园区纬八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涟水县嘉诚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永创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涟水县嘉诚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涟水县嘉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60元,减半收取5080元,由原告涟水县嘉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