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26民初3131号
原告:淮安振鸿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朱码镇谈陈村创业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创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薛行工业园区纬八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安振鸿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永创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淮安振鸿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振鸿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振鸿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淮安振鸿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