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宏达盐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宏达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226民初125号 原告:***,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石河子市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宏达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什托洛盖镇迭伦南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项目负责人,住和布克赛尔县。 原告***与被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宏达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邮寄送达费350元,共计3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姜   涛 二 〇 二 〇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次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