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226民初125号
原告:***,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石河子市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宏达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什托洛盖镇迭伦南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项目负责人,住和布克赛尔县。
原告***与被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宏达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邮寄送达费350元,共计3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姜 涛
二 〇 二 〇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次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