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2民初4476号
原告:浙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集港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自治州科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号。
法定代表人:**于。
原告浙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施自治州科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14元,减半收取1557元,由原告浙江***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