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1714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原告:***,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云南能投硅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兴隆公司沾化宾馆7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能投硅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