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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1714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原告:***,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云南能投硅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兴隆公司沾化宾馆7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能投硅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