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

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127民初165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种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种橡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冀1127民初165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种橡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案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案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