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82民初1831号
原告:新泰市京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上军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7797032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富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5544788X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新泰市京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市鼎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计5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