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202民初250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钢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山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钢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钢峰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山东钢峰经贸有限公司以名下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期限自2017年6月9日至2018年6月8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