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2民初5748号
申请人:新泰市中信工矿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迎宾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4458387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275544788XO。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泰市中信工矿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泰市中信工矿配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进行保全,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泰市中信工矿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新泰市中信工矿配件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