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

新泰市万佳五交化有限公司、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395号 申请人:新泰市万佳五交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钻石名厦15楼11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X13506385T。 被申请人: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5544788X0。 申请人新泰市万佳五交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及债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及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