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6122号之二
原告:***市发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乐余镇乐西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55253635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5544788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市发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市发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发力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发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0元,保全费1435元,由原告***市发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