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初272号
原告: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鑫亚矿用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中亚(香港)国际投资贸易集团公司,住所地香港柴湾小西湾***1402室。
原告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鑫亚矿用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亚(香港)国际投资贸易集团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山东焱鑫矿用材料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陶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