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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某某、广东粤运交通拯救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1民初11593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一层、六至十三层。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 被告:广东粤运交通拯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733号5号办公楼三楼部分。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三环路158号一、二、六、七、八层。 负责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与***、广东粤运交通拯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8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86.4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 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