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供电公司

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供电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6民初14244号 原告: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供电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部机场集团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西咸新区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供电公司、第三人西部机场集团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06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33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