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304民初25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内蒙古源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利**物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8年7月17日生,现住内蒙古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源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利**物高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受理费减、免、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蒙海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崔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