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4民初67号
原告内蒙古利**物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1964年4月7日出生,现住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利**物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2020年6月11日,原告内蒙古利**物高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利**物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利**物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25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惧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