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利康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利康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4民初67号 原告内蒙古利**物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1964年4月7日出生,现住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利**物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2020年6月11日,原告内蒙古利**物高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利**物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利**物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25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惧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