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利康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利康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宝鸡市中宝泰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民终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利**物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468342977X3。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市中宝泰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工业园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8368046XL。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利**物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物公司)与被上诉人宝鸡市中宝泰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2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利**物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利**物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内蒙古利**物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259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利**物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姚 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