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民终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利**物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468342977X3。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市中宝泰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工业园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8368046XL。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利**物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物公司)与被上诉人宝鸡市中宝泰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2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利**物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利**物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内蒙古利**物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259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利**物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姚 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