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304执117号之六
被执行人:内蒙古利康**物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利康**物高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利康**物高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6891010400083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2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