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利康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利康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304执117号之六 被执行人:内蒙古利康**物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利康**物高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利康**物高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6891010400083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2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