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慧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闽海药业有限公司与海门慧聚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福州闽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慧聚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闽海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门慧聚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海门慧聚药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由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的实际合同签约地在江苏海门市,故福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莫西沙星技术服务及供货合同》已约定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由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在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点为福清市,故福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海门慧聚药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