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慧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闽海药业有限公司与海门慧聚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融民初字第332-1号 原告福州闽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慧聚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闽海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门慧聚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闽海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71元,由原告福州闽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