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

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3民初4905号 原告: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丁庄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与***均不服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案字(2020)第543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11月12日以(2020)鲁0523民初4843号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之诉,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本案劳动争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于本院(2020)鲁0523民初484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