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523民初4843号 原告(并案被告):***,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并案原告):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并案被告)***与被告(并案原告)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清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泰清河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泰清河公司立即支付工资共113559元;2.判令华泰清河公司立即支付加班工资1543908.05元;3.判令华泰清河公司立即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82183.91元;4.判令华泰清河公司立即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5000元;5.判令华泰清华公司立即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75000元;6、判令华泰清河公司立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2266.4元;7.判令华泰清河公司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事实与理由:***与华泰清河公司自2014年9月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华泰清河公司从事丁苯胶乳项目总工程师工作。双方每一年都签订一次劳动合同,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华泰清河公司不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华泰清河公司多次拖欠***工资。自2020年1月至今克扣、拖欠***工资共计13万元。自2019年9月1日起,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6月1日,华泰清河公司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东劳人仲案字[2020]第543号仲裁裁决书。***认为该裁决书并没有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华泰清河公司辩称,一、华泰清河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起诉要求华泰清河公司支付113559元工资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主张的113559元工资数额,根据其在仲裁阶段的陈述,包括2017年9月3021元、2019年4月1667元、2019年10月1613元、2020年1月4032元、2020年4月3226元、2020年2、3、6、7月每月25000元。对于2017年9月因9月2日至5日***没有上班,不应发放工资。对于2019年4月、10月工资,华泰清河公司根据***实际出勤情况发放了工资不存在扣发。2020年1月华泰清河公司根据***的实际出勤情况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2020年2月、3月因疫情原因华泰清河公司停产较长时间,***也没有上班,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非因华泰清河公司原因,不应向***发放工资;2020年4月份***是4月7日开始上班,清河公司根据其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2020年6、7月份***未上班,不存在发放工资的事实依据;二、***在华泰清河公司工作期间,是正常休年休假,因***家庭地址距工作地较远,***的年休假是在春节期间或国庆节等节假日连休或其他情况下休假的,2019年和2020年的带薪年休假***均已进行了休假,华泰清河公司对其休假期间的工资也进行了正常发放,***已经享有了带薪休假,华泰清河公司不应当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三、华泰清河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张2020年6月1日华泰清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缺乏事实证明的。***提交的录音内容仅是就***的工作事宜进行的一次随意性的谈话,并非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和通知,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解除劳动合同,且录音中华泰清河公司的员工相关表达并不能代表被告的意思表示,***据此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实际上是***要求提高工作待遇,华泰清河公司尚未通过审批。2020年6月初,因为***的母亲生病住院,***请假,在2020年6、7月份时,***还发微信要求提高待遇签订劳动合同,华泰清河公司暂未通过。因为华泰清河公司没有满足***提出的提高工作待遇及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期(五年合同期要求其中四年不到岗工作,但待遇不变)的要求,***拒绝签订合同。并非是华泰清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华泰清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四、关于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载委员会裁决的2019年10月2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9年8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华泰清河公司多次通知***签订合同,***提出提高工资待遇的要求,是华泰清河公司没能满足***提出的提高工作待遇要求,***拒绝签订合同。并非是华泰清河公司不予签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给***未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五、关于***主张的加班费和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委员会经裁决未予支持是正确的。***不存在加班的情况,华泰清河公司无需向***支付加班费。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9月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否则不会有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的聘任合同存在,并非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必然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是完全可以协商一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的聘任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同时,***系作为华泰清河公司发展丁苯胶乳新项目聘任的总工程师,目的是在丁苯胶乳项目发展初期由其指导和负责,引领丁苯胶乳项目有产品、有质量、创品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主要内容的,不适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华泰清河公司不存在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另外,***该项主张也已超过时效,不应支持,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的仲裁裁决决是正确的。且***诉状中主张的第二项到第六项诉讼请求均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并案原告华泰清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泰清河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工资56314.89元、带薪年休假工资38010.69元、赔偿金252266.4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90981.41元,以上各项共计537573.39元;2.判令华泰清河公司无需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3.判令华泰清河公司无需向***支付加班费;4.判令华泰清河公司无需向***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判令***赔偿华泰清河公司底涂产品质量损失1940000元、面涂产品质量损失3100000元、面涂工艺未开发成功停车损失3990000元、面涂工艺未开发成功新聘请工程师支出费用120000元、被告考察设备失误所致损失1500000元,共计1065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事实与理由:华泰清河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东劳人仲案字(2020)第5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华泰清河公司向***支付工资56314.89元,带薪年休假工资38010.69元,赔偿金252266.4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90981.41元,共计537573.39元,并要求华泰清河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华泰清河公司对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不服,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一、华泰清河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2020年2月至4月期间,是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当地政府采取相关措施,这应属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正常工作。非因劳动者的原因也非单位的原因,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单位无义务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对于2017年9月2天的工资,因***当时请假未上班,所以华泰清河公司不向其发放相应工资是合理合法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二、***在华泰清河公司工作期间是正常休年休假,因***家庭地址距工作地较远,***的年休假是在春节期间连休或回家时休假的,2019年和2020年的带薪年休假***均已进行了休假,华泰清河公司对其休假期间的工资也进行了正常发放,***已经享有了带薪休假,华泰清河公司不应当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三、华泰清河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张2020年6月1日华泰清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缺乏事实证明的。***提交的录音内容仅是就***的工作事宜进行的一次随意性的谈话,并非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和通知,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解除劳动合同,且录音中华泰清河公司员工的相关表达并不能代表华泰清河公司的意思表示,***据此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实际上是***要求提高工作待遇,华泰清河公司尚未通过审批。2020年6月初,因为***的母亲生病住院***请假,在2020年6、7月份时,***还发微信要求提高待遇签订劳动合同,华泰清河公司暂未通过。因为华泰清河公司没有满足***提出的提高工作待遇及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期(五年合同期要求其中四年不到岗工作,但待遇不变)的要求,***拒绝签订合同。并非是华泰清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华泰清河公司无需支付被告赔偿金;四、关于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2019年10月2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9年8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华泰清河公司多次通知***签订合同,因华泰清河公司没能满足***提出的提高工作待遇要求,***拒绝签订合同。并非是华泰清河公司不予签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华泰清河公司无需支付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五、关于***主张的加班费和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未予支持是正确的,华泰清河公司无需向***支付加班费,无需向***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六、***在华泰清河公司担任丁苯胶乳项目总工程师一职,***负责该项目的技术、设备考察及后期的生产工艺开发、产品质量优化等,但***在考察设备等方面的工作存在失误,对生产工艺的开发达不到要求,不能满足客户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该项目到目前为止一直未到正常运行,给华泰清河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 综上,华泰清河公司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不存在上述拖欠工资等情形,且因为***原因给华泰清河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了巨大损失。 并案被告***辩称,华泰清河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9月1日,华泰清河公司与***签订聘任合同,聘任***为华泰清河公司丁苯乳胶项目的总工程师,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月工资20000元,当月工资次月10号前打卡支付。合同到期后,华泰清河公司连续两年与***续签聘任合同,约定月工资23000元。2018年9月1日,双方续签聘任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月工资25000元。2019年8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对***与华泰清河公司之间的各项劳动争议,本院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华泰清河公司应向***发放工资数额的认定。 ***主张的2017年9月份的差额工资3021元,***提交的银行流水能够证实2017年9月份华泰清河公司分两次共计向***发放工资19979元,华泰清河公司认为***2017年9月2日至5日未上班,但华泰清河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故***要求华泰清河公司支付2017年9月份工资差额302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主张2019年4月份未支付工资1667元、10月份未支付工资1613元,***在仲裁庭审中陈述2019年4月、10月系休年休假不应扣除工资,华泰清河公司在本次庭审中认可***2019年4月、10月系休年休假,***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正常发放,***要求华泰清河公司支付2019年4月份工资差额1667元、10月份工资差额161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华泰清河公司发放***2020年1月份工资20968元,***在庭审中认可其2020年1月18日(春节法定节假日应自2020年1月23日)从公司离开的,华泰清河公司主张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发放***2020年1月份工资的抗辩意见成立,对***要求华泰清河公司支付2020年1月份工资差额40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20年4月7日到华泰清河公司上班,华泰清河公司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发放2020年4月份工资的抗辩主张成立,对***要求华泰清河公司支付2020年4月份工资差额322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主张华泰清河公司按照25000元发放2020年2月份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华泰清河公司在仲裁代理词中认为2020年3月份***的工资按照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发放的抗辩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自2020年6月1日起不再到华泰清河公司上班,***要求华泰清河公司支付2020年6月份工资25000元、2020年7月份工资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华泰清河公司共应支付***2017年9月份工资差额3021元、2019年4月份工资差额1667元、2019年10月份工资差额1613元、2020年2月份工资25000元、2020年3月份工资1910元,以上合计33211元。 二、关于***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数额认定。 ***主张的2014年-2018年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要求华泰清河公司支付2014年-2018年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提交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能够证实其工作年限已满20年,故***2019年的年休假时间应为15天,2020年的年休假时间折算后应为6天(15天×5个月÷12个月)。***提交的2019年10月份原始考勤表、2019年10月份***休班及调休情况说明、2020年5月份考勤表与华泰清河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与***休班及调休情况说明的内容一致,对华泰清河公司提交的***2019-2020年考勤表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在庭审中认可其在2019年春节期间回家连续休假,对华泰清河公司认为***2019年2月份年休假7天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在仲裁庭审中认可其2019年4月、9月系年休假,对华泰清河公司认为***2019年4月、9月各年休假2天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提交的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能体现其2019年10月份其要求休年休假,***提交的2019年10月份原始考勤表(复印件)与10月份***休班及调休情况说明(复印件)能够说明***2019年10月份休年假2天。故***2019年共计休年假13天,应按照2天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华泰清河公司未举证证明2020年安排***休年休假,***2020年年休假应按6天计算。***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22266元,华泰清河公司应向***支付2019-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6380元(22266元/月÷21.75天×16天)。 三、关于***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数额认定。 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19年8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自2019年9月1日起,***在华泰清河公司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华泰清河公司应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份的双倍工资167196元(25000+25000+25000+20968 +25000+1910+19318+25000)。 四、关于***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的认定。 ***对华泰清河公司提交的2019年8月份关于继续聘用丁苯胶乳项目总工的请示及薪资调整请示审批表的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明华泰清河公司于合同到期后向股份公司请示薪资调整,双方就续签合同进行协商的过程。***提交的与***、***的录音材料中也提到双方对续签劳动合同的工资数额进行协商,***在录音中称“现在出现未签合同的问题,我们就左右不了,只能解除”,***在录音中称“去年要求涨工资不让涨,合同也不跟我签”,“这是变相的降低工资,本应该涨工资”,***在录音中称“股份工资审计出来了,嫌你的工资高”;2020年7月4日,***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仍在就合同的签订事宜进行协商。从上述***及华泰清河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2019年合同到期后,***与华泰清河公司就合同续签进行了多次的协商,因双方对续签劳动合同的工资报酬、合同期限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未续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故华泰清河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华泰清河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在华泰清河公司工作5年9个月的时间,华泰清河公司应向***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主张按照2019年山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07.4元的3倍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不超过东营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的工资三倍,本院予以准许。华泰清河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126133.2元。 五、***主张的加班工资数额的认定。 ***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存在加班的情况,对***要求华泰清河公司支付加班费1543908.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主张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数额的认定。 ***与华泰清河公司系对续签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未续签,且对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已经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向***支付二倍工资,故对***主张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七、关于并案原告华泰清河公司主张的底涂产品质量损失1940000元、面涂产品质量损失3100000元、面涂工艺未开发成功停车损失3990000元、面涂工艺未开发成功新聘请工程师支出费用120000元、被告考察设备失误所致损失1500000元,共计10650000元的认定。 ***虽系丁苯乳胶项目的技术总工,但华泰清河公司认为丁苯乳胶产品生产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均系***给华泰清河公司造成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被告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7年9月份工资差额3021元、2019年4月份工资差额1667元、2019年10月份工资差额1613元、2020年2月份工资25000元、2020年3月份工资1910元(以上合计33211元)、2019-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6380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7196元、经济补偿126133.2元,以上合计342920.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并案原告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并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并案原告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