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

枣庄鲁煤能源有限公司、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23民初3069号 原告:枣庄鲁煤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1677号浙商总部大厦A座24层240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NH2RY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饶孙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康安路以西、傅家路以北(华泰孙武湖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NEKKP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445851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丁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2670550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枣庄鲁煤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孙武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华泰热力有限公司、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枣庄鲁煤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枣庄鲁煤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