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博澳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与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绍柯执委字第7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博澳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博澳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绍虞商初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及上虞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执行本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处有可得的租金。申请执行人同意将可得的租金与其他债权人进行分配并达成分配方案。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委字第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