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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博澳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与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04执13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博澳染料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浙江博澳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与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商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案程序终结,其被依法查封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梁巷村房产系轮候查封故暂难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0604执13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