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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博澳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04执18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博澳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 浙江博澳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滨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604执18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